為客戶保密是私人銀行從業人員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但最近有關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託”)財富管理中心因涉嫌違規獲取銀行客戶信息而被監管部門要求停業整頓的消息在某種程度上顯示出私人銀行對客戶信息的保密程度並非天衣無縫。
記者於近日以客戶的身份致電中融信託,發現其財富管理中心的業務已經重新開始,但儘管如此,信託公司或第三方理財機構因為缺少客戶資源而試圖通過各種手段“染指”商業銀行客戶的現象卻仍然存在。
有消息稱,客戶信息外泄多與銀行客戶經理有關。一種路徑是,客戶經理將客戶信息高價賣給信託公司的客戶經理,後者向客戶推銷信託産品;更有甚者,某些客戶經理甚至繞開銀行將客戶私下介紹到信託公司購買信託産品,並獲取高額佣金。
為驗證信託公司是否對私人銀行的客戶信息真的“感冒”,記者以銀行客戶經理的身份致電某信託公司,詢問其是否有興趣購買銀行客戶信息,工作人員對此表現出一定的興趣,並希望記者在其領導出差回來後再次致電。
利益鏈條
一位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人士對記者&&,這種信託公司“買通”客戶經理的現象確實存在,但是她認為這樣做只是一種短視的行為,畢竟長期來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於給客戶提供高質量的産品,靠非正當手段來獲取客戶信息、並進行推銷的商業模式畢竟不可以持續。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是符合邏輯的。”一位金融業專家對記者&&,他認為,此種暗箱交易通常涉及信託公司、銀行客戶經理和私人銀行客戶三方。信託公司獲得客戶必然有利可圖,而某些時候,私人銀行的客戶需要高收益率的産品,這樣的話,銀行客戶經理繞過銀行向客戶推薦産品並收取高額佣金在某種程度上並沒有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但是對私人銀行的聲譽卻産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眾所周知,私人銀行的“私密性”是其立命之本。其實,不僅在私人銀行領域,就是在最普通的零售銀行業務中,商業銀行也負有對客戶的保密責任。《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對於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別現象
在私人銀行領域,保密的要求相對更高。記者從銀行方面人士處了解到,私人銀行泄密只屬個別現象,並不存在普遍性。
針對記者的相關詢問,某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私人銀行內部人士&&,不管從總行還是分行層面,都沒有聽説過相關泄密的事情,這方面保密做的還是挺好的,該行如果購買信託産品的話,一般留下的都是分行的地址和&&方式,並不會把客戶的&&方式透露給信託那邊。她認為泄密的行為只是個別的客戶經理所為,並非行業常態。
某股份制商業銀行私人銀行客戶經理也對記者&&,該行採取了多種措施致力於保密客戶信息,透露客戶信息的現象只發生在極個別客戶經理的身上。“除非你以後不幹這行,不然的話,真的不敢賣客戶的信息”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