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法院14日開庭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車主每年花6000多元買車輛保險,出事故後卻因自己負次要責任,保險公司只賠30%。車主認為保險公司“無責免賠”是霸王條款,甚至是逼着車主主動攬責。
今年1月,張某開着斯巴魯越野車到外地游玩時,與一輛“馬自達”轎車相撞,對方司機楊某與張某岳父均骨折、構成輕傷。之後,因對方司機無證駕駛交警認定楊某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楊某只是打工仔,因無力賠償玩起了“失蹤”,而“馬自達”轎車只買了交強險,且發生車禍後沒有報險。斯巴魯車維修花了6萬餘元,張某岳父住院花了3.5萬元,張某&&保險公司後,對方卻稱因其負次要責任,只能賠償損失的30%,“剩餘的70%讓我們找對方索賠。”
經屢次交涉,保險公司&&“代位追償要在對方沒有買任何保險的情況下,可現在對方的車買了交強險,我們不進行代位追償”,並&&這是保險公司的“行規”。張某認為,所有車輛現在都要買交強險,按保險公司的説法,豈不是根本不可能進行代位追償?“無責拒賠”更是保險行業的霸王條款。於是,他將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的相關條款無效,並賠償自己的車輛修理費6萬餘元,同時支付遲延理賠的滯納費1萬元。
法庭上,張某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張宏雷律師分析,保險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強勢地位,篡改、曲解《保險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車險合同格式條款,刻意擴大免賠範圍,剝奪了投保人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保險公司根據保監會的規定履行保險合同,且保險條款中規定依據事故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按10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保險公司按30%賠。“原告不該告保險公司,應該向肇事方主張權利,索賠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