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資源産業亟待立法
    2006-10-24    竹靜    來源:經濟參考報

    再生資源的利用是一座巨大的金礦,許多國家再生資源的産值已經超過了其支柱産業,而我國每年可以回收利用但又沒有被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價值達350—400億美元。面對這樣的一個金礦,有人問:“為什麼不去挖呢?”。發展再生産業既能創造價值又能減輕環境污染、節約能源,何樂而不為呢?問題在於,再生資源産業發展的法規不健全,現有的激勵政策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導致産業無序化發展。比如,沒有正確的垃圾分類,再生資源無法回收,再生資源産業也就成了“無米之炊”。因此,要使這個金礦被挖掘,就需要國家加強這方面的立法,下大力氣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扶持再生資源産業。改變再生産業經營規模小、技術落後等現狀。像這樣利於後代、利於可持續發展的事業,不做好,太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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