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産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中國精對苯二甲酸産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徵收範圍為2%至20.1%,實施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