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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受到人們的關注,因為它反映了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新問題:即在刑事羈押期間所做的民事承諾是否有效。
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認定以下事實後對此做出了肯定回答。
2005年5月30日,煙&市國土資源局發布一份公告,將包括原煙&絲綢印染廠在內的土地掛牌出讓,而法定代表人為邱照軒的匯和公司註冊地就在該院內。
一個月後,匯和公司與做房地産生意的煙&新橋集團簽訂合同書,約定此次拆遷的範圍是原絲綢印染廠院內屬匯和公司産權的全部地上建築物,新橋集團向匯和公司支付拆遷補償、前期運作費用6300萬元,雙方並對付款方式、産權文書交接等細節進行了約定。很快,新橋集團競標取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在隨後幾個月裏,新橋集團先後向匯和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1700萬元,而匯和公司卻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房産權屬證明等交出,直到12月15日,新橋集團在對該地塊詳查時才知道,與他們簽訂拆遷補償合同並領走1700萬元補償款的匯和公司在該地塊上並無任何房産。
新橋集團以邱某涉嫌合同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案歷經偵查、起訴,煙&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11月7日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邱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萬元。邱某不服判決上訴,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同樣認為,邱某在與新橋集團簽訂拆遷補償合同中隱瞞匯和公司在涉案地塊上沒有任何房産的事實真相,簽訂合同後又在取得部分補償款的情況下即刻到有關部門申請登出負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匯和公司,登出不成便將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他人,其後卻仍以匯和公司名義多次向新橋集團索要補償款,且在拿到錢款後迅速以他人名義購置成房産。邱照軒在該案中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産的故意,客觀上隱瞞了匯和公司沒有任何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實真相,實施了詐騙手段,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煙&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認為,邱某在二審期間已經認識到其行為給新橋集團及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和後果,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並通過親屬動員並組織涉案地塊上的相關産權人將涉案房産全部拆除,使其達到了開發建設的要求,並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拆遷補償以新橋集團已經支付的1700萬元補償款為限,不再向新橋集團提任何要求,以彌補其違法行為給開發商及當地經濟發展造成的不利影響。2008年12月29日,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邱照軒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再按犯罪論處,改判邱照軒無罪。然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大大出乎了他們的預料。
二審宣判後,剛剛逃脫刑事制裁的邱某及涉案地塊上的其他産權人卻將新橋集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繼續履行原來與匯和公司所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支付除原來已經給付的1700萬元之外的4600萬元補償款,並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
煙&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民事案件後認為,邱某雖是在羈押期間作出的承諾書,但在此期間內仍有表達意志的自由,現無證據證明其受到脅迫或欺騙,故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該承諾書有效。邱某出具承諾書後,他及其他原告已按承諾書中的承諾實際履行了拆遷義務。其要求新橋集團按照拆遷補償協議承擔責任,與承諾書中的承諾相悖。最後依法駁回了邱某及其他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一認定事實清楚和真實表達其意志的判決結果,邱照軒等人不服,又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