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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4-30 作者:記者 周英峰 周婷玉/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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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9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産權造成損害的情形,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方式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産。”相關條款修改為:“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産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産的,返還財産。” 對修改前的法律中“財産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的規定,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為:“財産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産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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