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規定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50萬元
    2010-04-12    作者:記者 陳春園    來源:經濟參考網
   從4月份起,江西省開始執行新的《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企業違規私設暗管排污且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可處罰金50萬元。 
  細化標準規定,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設置排污口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以10萬元至30萬元罰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私設暗管排污,逾期不拆除的,處以40萬元至50萬元罰款。
  細化標準對飲食、車輛清洗等服務業不安裝排污裝置,以及使用原煤散燒或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等行為,均作了相關處罰規定。
  此外,環保部門還對噪聲污染處罰標準進行了細化,對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産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以及從事經營性的産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等行為,將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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