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博客]像調控通脹一樣調控房價
    2010-03-12    作者:郭松海委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人們常常議論“蝸居”,其意思可理解為,蝸牛背着重重的殼,就像百姓購買了高價住房,為此肩負着鉅額貸款,為償還本息負擔沉重。
  居住是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滿足這種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它的價格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區間,以保證廣大居民的住房消費,保障人們的居住權。
  許多市場發達國家以房價收入比作為度量住房價格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標,1998年聯合國根據96個國家的統計資料,公布房價收入比的中位數為6.4倍,中位數與平均值相比較,不受最高值、最低值的影響,更趨合理。當前,我國大城市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的房價收入比都超過了10倍,房價顯然偏高。
  政府的公共責任在於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發展的必要經濟福利和社會福利。當前,在房地産領域,平抑房價過快增長則是政府應承擔的公共管理責任,應如同調控通脹一樣調控房價。
  首先,依據我國經濟增長和住房供需的預測以及前10年房價同比增長率均值及其標準差,後幾年房價調控的目標,可以在上一年房價水平3%的範圍內波動。因此,在房價收入比偏高或者房價同比增長超出3%的城市,應加大住房供給結構的調整力度,其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年供應比例要超過年住房供應總量的20%,並實行目標責任制。
  其次,完善土地市場管理的長效機制。調整土地供地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土地供應;改善土地供應方式,增加土地招標出讓,按照國務院頒發的通知,針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要調控土地供應,控制土地價格。
  再次,積極籌措住房社會保障基金,建立住房社會保障。住房保障作為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産品,其效用就是通過轉移支付,實現社會收入的再分配,用於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保持分配公平和社會穩定。
  各國政府支出中都有住房保障一項,英國政府此項開支約佔GDP的2%以上,佔公共支出的5%左右。我國隨着經濟實力的增長,也應調整各級政府支出結構,壓縮經濟建設費和行政管理費支出,如我國每年公車消費就超過3000億,具有很大的壓縮空間。可以將節省下來的經費用於社會保障,提高財政支出中住房社會保障資金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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