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軟體業競爭無序阻礙自主創新
    2010-03-05    作者:記者 肖波 王文志 王濤/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瑞星公司絞殺微點公司事件表現了我國軟體行業競爭的無序狀態。進一步説明在我國市場中,不正當競爭正以或明或暗的形式普遍存在着。

    “瑞星通過行賄公職人員於兵,提供偽證誣陷和打壓同行的違法行為令人震驚。如果不受到應有的懲戒,認真反思,從中吸取教訓,類似的事件仍難禁絕,勢必會帶來相當程度的社會信任危機、政府信任危機。當然還有行業生存危機,損害社會的整體創新能力。”信息安全研究專家陳拂曉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這幾年,各級政府為了給創新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付出的努力不可謂不大。各地紛紛&&強有力的政策鼓勵扶持自主創新。政府在拿出了大量財政資金補貼創新的同時,還針對企業創新給予了相當的稅收減免。有的地方為了進一步推進自主創新,還考慮將反映創新活動投入強度的研究開發經費佔GDP比例,作為考核幹部政績的一個指標,大有要讓自主創新“不差錢”之勢。
  現實情況卻是,一項突破性的高科技創新成果遭遇非難。“誰來保護原始創新”——劉旭這一近乎絕望的吶喊成了各大媒體、專家院士等關注的焦點。在支持創新的今天,一項重大原始創新被人為阻擾上市,我們到底需要怎樣的創新機制?創新成果産業化受阻時,該找誰保護、該怎麼保護?
  微點事件的核心在法律層面實際就是知識産權保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譚秋桂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我國知識産權保護取得了很大進步,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總幹事都承認“中國有世界上最嚴格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但問題的關鍵是執行力度不夠,結果讓一些侵權者得利,以至於“誰創新誰倒楣”。
  譚秋桂説,隨着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對競爭對手使用各種花招進行打壓和扼制,似乎已成為一種潛規則。幕後黑手首先買通個別行政執法機關的個體,繼而利用強大法權體系中存在的監督漏洞向個別媒體披露負面信息,最後通過網絡媒體放大,給競爭對手以致命打擊。譚秋桂不無憂慮地&&,如果允許尋租活動瘋狂拓展其合法或非法的範圍,把創新能力誘導到權力尋租的領域內,越權違法“濫殺無辜”,長此以往就會形成“逆向淘汰”。
  “鼓勵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就必須依靠法律框架來保護知識産權和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用法治手段將行政擴張的手段限制起來,從而給予市場競爭更為公平的空間。”譚秋桂&&。
  讓技術創新者尷尬的是,在現行的法律體制下,侵權的風險成本較低,一些權益擁有者即使贏得官司,但花費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都很高,往往一個侵權官司結束,專利産品的市場機會已經過去,最終獲得的賠償根本不足以彌補損失。
  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玉琼&&,運用法律解決問題是最後的手段,也是成本最高的解決手段。在企業迫不得已運用法律手段之前,政府有責任建立高效、低成本的維權機制,使創新得到更多保護,使創新成果的産業化過程進行得更加順暢。
  在劉玉琼接手的案件中也時常有類似案件,遇到此類問題的企業大都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她認為,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我國對創新目前實行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各管一段,遇到矛盾和問題,權力部門會互相扯皮推諉。面對自主創新,政府到底應該扮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面對自主創新成果産業化受公權力干擾,哪個機構應該並能夠擔起阻止干擾的主體角色?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吳漢洪認為“瑞星公司絞殺微點公司事件表現了我國軟體行業競爭的無序狀態。進一步説明在我國市場中,不正當競爭正以或明或暗的形式普遍存在着。這是反壟斷法中嚴格禁止的勾結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到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着自主創新進程。”
  吳漢洪同時指出,《反壟斷法》對於實施行政壟斷行為的,僅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行政責任,沒有相應的民事、刑事以及國家賠償責任和損害補償措施,難以有效遏制現實生活中具有較大危害的行政壟斷。他強調,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確立起針對不同危害程度分別採取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的綜合性法律責任制度。對觸犯刑律進行“尋租”、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等,提高違法的成本。
  業內人士指出,行業內的競爭是必然的,規範行業競爭,這不僅僅關乎企業家道德,更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規範和保障。國家相關部門對於高科技産品的市場狀況、競爭格局等方面,應該&&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範其發展。否則類似“微點事件”將會屢屢發生,這必然阻礙我國高科技産業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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