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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25 作者:記者 樊曦/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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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24日發出通知,要求中央企業進一步規範國有産權協議轉讓,強調央企之間協議轉讓國有産權應有利於做強主業。 在這份名為《關於中央企業國有産權協議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資委強調,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國有産權應當符合各自主業範圍和發展戰略規劃,有利於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轉讓事項應由中央企業報國務院國資委批准後實施。 按照要求,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資産重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子企業的,轉讓價格可以資産評估或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産值為基準確定,且不得低於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産值。 對於轉讓方或受讓方不屬於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境內子企業的,轉讓價格須以資産評估報告確認的凈資産值為基準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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