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審查與侵權審理亟待合二為一
8年的專利官司拖垮企業、抑制創新,吳漢東等專家呼籲
    2010-02-09    作者:記者 周甲祿 廖君/武漢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著名知識産權專家吳漢東教授等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進行專利權是否有效的審查,這一制度設計拖延了訴訟時間、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專利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創新産業得不到應有發展。無效審查與侵權審判這兩個由不同部門分別審理的程序亟待合二為一,由法院一併審理,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知識産權法院。
  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斯幹拿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心裏五味雜陳。官司打了8年,終於勝訴了,本應該是高興的,但他心裏仍是沉甸甸的。
  8年前,武漢晶源公司狀告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和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兩被告侵權成立,責令兩被告共同賠償晶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61.24萬元。官司勝訴了,但這一專利技術的有效期只剩下6年時間。
  有關法律專家&&,晶源維權的艱難歷程表明,我國應盡快修改現行知識産權審判制度,縮短審理時間,完善相應賠償制度,維護專利權人權益,確保自主創新的知識産權技術真正發揮作用。

  一項好技術10年沒得到好推廣

  火電脫硫是世界性難題,目前普遍採用的石灰石法脫硫需要耗費大量淡水,還會形成廢渣,導致“二次污染”,每發一度電成本至少增加2分錢。經過幾年研究試驗,1999年,我國自主研發的海水法火電脫硫技術獲得專利授權,並於2005年被國家發改委正式列入大中型火電脫硫適用工藝之一。
  專利擁有者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斯幹告訴記者,這一技術直接用火電廠排放的冷卻海水來洗滌排放的煙氣,脫硫後的海水中只增加極少量的硫酸鹽,硫酸鹽本身就是海水的天然成分,對海洋生態環境無害。該技術特別適用於沿海地區的火電脫硫。採用這種技術後,每度電成本增加不超過0.5分錢。
  據介紹,這項技術在深圳媽灣電廠、福建漳州電廠建設工程試點,經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清華大學等專家鑒定認為,煙氣海水脫硫系統具有系統簡潔、性能優良、運行可靠、投資節省、脫硫成本低等優點。
  儘管晶源公司的專利技術為我國火電脫硫開創了良好局面,但這個技術卻沒能得到真正推廣運用。彭斯幹苦笑着説,造成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海水法火電脫硫技術陷入侵權官司長達8年時間。
  彭斯幹介紹説,1997年,華陽公司獨資建設福建漳州後石電廠,電廠建設脫硫承包商富士化水設計製造了鎂法脫硫工藝和全套設備,在設備安裝前,發現需要從遼寧遠距離大量運輸購進原料,且存在環保超標問題。於是,電廠投資方採用海水法火電脫硫技術,由晶源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富士化水負責施工。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合作中,晶源公司將相關技術提供給富士化水。富士化水掌握了海水法火電脫硫技術後,1998年獨攬了漳州電廠的脫硫工程,排斥晶源繼續參與,並在事後聲稱脫硫技術由日本富士化水研發。華陽公司因節省原料新增發電利潤每年高達數千萬元。
  作為首例大型火電脫硫工程和晶源專利技術的最大宗用戶,華陽公司公然否認採用晶源技術,造成“中國沒有火電脫硫核心技術而必須依賴外國”的惡劣影響,以致中國火電脫硫市場全部被外國技術壟斷。甚至武漢晶源竟然被要求必須得到已是侵權被告的日本富士化水等外國企業的“授權”,否則不得參與國內工程投標,不準再進入海水法脫硫市場。2001年,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訴富士化水和華陽公司侵權。

  一項專利維權官司苦打了8年

  2002年3月6日,日本富士化水以不符合我國專利法關於創造性規定等為由,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晶源公司海水脫硫法專利權無效請求。此後,歷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審理,確認專利權有效。
  經歷了漫長的審理,2008年5月21日,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為一審宣判:被告富士化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晶源公司經濟損失5061.24萬元;根據機組使用時間,被告華陽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24萬元/&。
  原被告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兩家被告侵犯專利權成立,責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武漢晶源公司經濟損失5061.24萬元人民幣。至此,這一知識産權侵權案件有了最後的結果。
  引人深思的是,從1999年獲得專利授權至今,海水法火電脫硫技術已問世12年,其中8年都陷入知識産權侵權官司中,無法實現有效運用。晶源公司失去大量市場機遇,經濟損失慘重,幾乎無法生存,更不要説持續創新。

  維權艱難暴露專利訴訟制度問題

  武漢市知識産權局局長董宏偉告訴記者,自己在不同場合都聽到此類説法,我國企業打知識産權官司必死無疑,打輸了就“賠死”企業,打贏了也會“拖死”企業。原因在於侵權官司審理時間漫長,維權成本太高,我國許多企業難以承受。再加上知識産權損害賠償目前沒有合理標準,不少企業認為侵權代價小,維權代價大。因此,當企業遭遇侵權後,往往放棄訴訟。一些企業存在“懼外”心理,不敢也無力去維護自主知識産權。
  “這是我國企業運用知識産權維權取得的重大勝利。”董宏偉激動&&,中國入世以後,國外企業告中國企業侵犯知識産權的案件很多,而中國企業告國外企業的卻不多。這是湖北企業首次涉外鉅額知識産權訴訟,其終審獲勝,在湖北乃至全國都深具影響。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晶源公司這起知識産權侵權官司之所以審理時間長達8年,原因在於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我國法律規定,當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時,一旦被告方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幾乎百分之百會這樣做),法院就會停止侵權訴訟的審理,先由專利訴訟委員會審核專利有效性,然後再審理侵權訴訟,耗費時間相當長。晶源公司一案整個審理過程基本上按正常程序進行,沒有人為節外生枝耽誤時間,否則不止8年。
  中南財政政法大學校長、我國著名知識産權法專家吳漢東教授&&,侵權訴訟之前進行專利權是否有效審查的制度設計拖延了專利訴訟的時間,加大了當事人的專利訴訟的成本。吳漢東&&,知識産權的保護,包括專利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法律根據技術的生命周期進行適當保護。由於專利訴訟時間太長,企業專利權沒有得到保護,所以擁有國內最先進的海水法脫硫技術被排斥在環保市場的主體之外。目前,我國正倡導建設“兩型”社會,但這樣一個擁有自主創新技術的企業,專利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相關産業沒有得到應有發展,引人深思。
  吳漢東、曹新明、董宏偉等認為,我國知識産權保護到了一個關鍵時期,隨着我國自主創新步伐的不斷加快,知識産權的保護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越來越成為緊迫的問題。我國相關部門亟待改革現行知識産權審判制度,將知識産權無效審查與侵權審判這兩個由不同部門分別審理的程序合二為一,由法院一併審理,簡化專利訴訟程序,縮短專利權無效的審結時限。為了保證知識産權司法的統一性,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知識産權法院。
  與此同時,我國應該建立完善的知識産權損害賠償制度,建立透明的稅收制度,從而便於掌握侵權企業的準確獲利,實現合理賠償,保護知識産權所有人權益。此外,我國各地政府部門也應根據本地優劣勢,制定相應的地方知識産權戰略,強化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知識産權意識,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侵權官司中,設立幫助中小企業知識産權維權的中介機構和維權資金,幫助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維護自己的知識産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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