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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03 作者:記者 孫韶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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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産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對苯二甲酸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初步裁定進口産品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國內對苯二甲酸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公告,自2010年2月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於上述國家的對苯二甲酸時,應依據初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徵收幅度為2.4%至20.1%不等。 對苯二甲酸(英文名稱為Terephthalic Acid)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3611和29173619,是聚酯纖維和非纖維聚合物的重要基礎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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