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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國貨’生産成本的構成問題上,應當明確規定技術因素的佔有比例及其經濟折算比率,特別突出核心技術知識産權的註冊國籍以及專有技術持有人的國籍。這是判斷我國‘國貨’標準的政策方向是否正確的重大問題,也是我最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我國政府採購法起草工作顧問於安強調説。 本週五,《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即將結束徵求意見階段,對於備受關注的“國貨”標準問題,於安認為,以國內生産成本為界定“國貨”的依據有一定的優點。最大限度發揮界定“國貨”的政策作用,最重要的一環是明確成本構成規則。
“國貨”問題越來越受關注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年大家對優先購買“國貨”的問題越來越關注,主要原因是什麼? 於安:“國貨”標準之所以受到各方面嚴重關注,原因是它涉及供應商在我國採購的合法地位、市場准入權和市場的佔有份額。它不僅事關供應商的生存性和競爭性利益,而且也事關政府採購的基本定位和功能,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政策問題。 “國貨”在概念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國貨”是對政府採購對象國別屬性的泛稱,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工程本來也屬於服務類,單獨分出來的主要原因,一是其結構綜合性,工程同時包括了貨物和服務,例如建築材料是貨物,施工監理是服務等;二是它的資金數額比較大。 政府採購的“國貨”標準,不是供海關管理的原産地規則,不能依據它徵收進口關稅或者出口産品的退稅。它不是國際貿易意義上的邊境壁壘,而是在境內政府採購市場上適用的確定貨物或者服務本國屬性的標準。根據這一標準,政府採購人和政府監管機構,可以對外國貨物或者服務實行歧視性的政府待遇或者非歧視性的政府待遇。
標準界定要服從國家發展大局
《經濟參考報》記者:既然如此重要,那麼界定“國貨”的根據是什麼呢? 於安:界定“國貨”的根據,是國家發展的大局和支配發展大局的大法律和大政策。評價政府採購“國貨”界定的成功與否,主要取決於它是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意義,而一定不能限於是對某一種産品或者某一方面産業的支持度,更不能允許某一方面的利益集團來單獨影響我國政府採購“國貨”界定的決策。 “大法律”就是指200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特別是該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現在界定“國貨”的宗旨和目的,就是為了排斥外國貨和保護國內産業。至於是否接受這一法律規定,那是在全國人大修訂法律時候談論的話題,目前制定行政法規只能討論如何忠實執行法律的問題。 “大政策”是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有關政府採購的任何措施,都應當服從和服務於科學發展觀的落實。現在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我國對主導産業核心技術的擁有量和支配力過於低下,以至於不能支撐中國的可能持續發展,不能支撐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所以推動這一問題的解決,是我國選擇“國貨”界定政策的主要方向。
界定方法可以多種多樣
《經濟參考報》記者:那麼使用什麼方法進行界定,才能最好地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呢? 於安:目前討論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在貨物的界定上使用了國內生産成本比例方法。即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産,且國內生産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産品。這一方法我認為是可以的,當然也不一定是惟一的。確定國貨也還可以有其他的方法,例如國內生産對産品功能形成的實質性作用的標準等等。 選擇什麼樣的界定方法,關鍵在於哪種方式更有利於實現界定國貨的政策目的。美國貨物國內屬性的確定依據,是國內産品的生産附加值佔整個産品價值的50%以上。這種規定産生的背景是美國上世紀經濟危機背景下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以擴大就業促進經濟復蘇。我國現在首先考慮的應當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勞動密集型産業逐步轉向體現技術進步和更高技術含量的産業,與美國當年的考慮方向有極大的區別,所以不能完全參考美國的界定方法。 如果意圖體現政府採購在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上的作用,那麼在國內生産成本的構成和比例兩個方面,首先應當將技術列為一個獨立的和必要的構成成分,其次應當提高技術在比例關係中的權重。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中沒有明確成本的構成方式和比例關係,只是説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對行政機構的這種授權失於缺乏原則。如果在此不宜規定過於詳細,也應當規定成本構成的基本因素及其比例性權重的基本準則,完全沒有準則的行政裁量授權是立法者的失職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