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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01 作者:孫韶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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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裁定自1月31日起,繼續對原産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商務部1月30日發布的2010年第2號公告稱,2009年1月31日商務部應中國大陸苯酚産業申請,決定對原産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産品相同,即苯酚,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110。 商務部裁定,經調查,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原産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苯酚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繼續對原産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為期五年的反傾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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