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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19 作者:王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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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8日公布《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註冊會計師人數50人以上,年業務收入1000萬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所。《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因業務發展需要以該所名義設立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的執業行為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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