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本國貨物”將有明確定義
    2010-01-14    作者:記者 陳菲/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産,且國內生産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産品。國內生産成本比例=(産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産品出廠價格。”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政府採購“本國貨物”做出了進一步定義。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財政部在總結《政府採購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徵求有關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和地方有關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相關稿件
江蘇自主創新産品入圍政府採購比例提高 2010-01-08
落馬廳長爆出政府採購“黑幕” 2010-01-08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為何難&& 2009-12-25
踏實耕耘政府採購市場 2009-12-18
政府採購扶持國貨無關貿易保護 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