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業何來兩家董事會?
湖南正清集團“股權轉讓糾紛”迷霧重重
    2009-12-28    作者:本報記者 李丹    來源:經濟參考報

正清集團員工在法院大廳前等候開庭

正清制藥生産基地外景

    湖南省五大制藥骨幹企業之一的湖南正清制藥集團高層最近“有點煩”。一家熟諳資本運作的小公司通過受讓股份成為他們的二股東,並以“二股東身份”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宣布成立新的董事會,造成企業出現“雙頭”董事會的亂局。“股權之爭已經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發展,可以説,我們被(這件事)搞得焦頭爛額!”正清集團的一位高層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無奈表示。
  這起由第二大股東發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之爭,出現在老牌國企湖南正清制藥集團,而向正清制藥發難的二股東是成都盈華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沸沸揚揚的“股權轉讓糾紛”從年初一直持續到年末,仍難解難分。其中矛盾的焦點是盈華成受讓的8.36%的正清制藥集團的國家股是否有效。雖然法院在今年年中已經做出了轉讓無效的判決,但這場迷霧般的“股權轉讓糾紛”以及其中牽涉到的一個老牌國有制藥企業改制後的沒落卻讓人思索良多。

  蹊蹺的國有企業改制

  位于湖南省懷化市的正清制藥集團是湖南省內明星藥企之一,成立于1994年。集團控股、參股企業有懷化正好制藥有限公司、湖南正馳藥業有限公司、湖南正沅生物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等。湖南正清的股權結構中,其董事長吳飛馳實際控制懷化大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34.45%的股份,和懷化市山地經營公司持有的9.36%股份。吳飛馳曾經以6億身家上榜“2007年湖南富豪500強”。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1992年正清集團現任董事長吳飛馳被白雲山制藥有限公司委派到正清制藥前身——廣州白雲山制藥總廠懷化分廠任職。1994年,原有的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成立正清集團,股東為白雲山、懷化地區國有資産管理局、懷化市紅日電腦公司、湖南省懷化地區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懷化地區山地經營公司、湖南省懷化地區康達有限公司以及一些自然人。
  1998年,白雲山經營遭遇巨大困難,決定大規模收縮戰線,出讓正清制藥國有法人股。當時的懷化市地委、行署同意由正清制藥經營班子受讓,以1700萬元受讓白雲山持有的21.73%計2342.34萬股(後縮減為1801.8萬股)。
  同年,吳飛馳與副總裁黃宇明分別在廣州、懷化注冊成立了廣州正清藥業公司、懷化大地醫藥發展有限公司兩家空殼公司,並以這兩家公司的名義收購了白雲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正清公司股份,而收購股權的資金實際上是挪用湖南正清公司的資金。而這些資金的動用未經正清制藥董事會的同意或授權。
  工商資料顯示,廣州正清成立于1998年4月6日,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吳飛馳出資51萬元,佔總股本的51%。
  吳飛馳等人成立這家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受讓廣州白雲山的正清股份。但因當時的懷化地委、行署對該股權轉讓的指導性意見是:廣州白雲山所佔湖南正清股權受讓方必須是懷化的公司。隨後吳飛馳等人又于1998年4月26日,在懷化注冊成立了懷化大地藥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後更名為懷化大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用于受讓該股權。此後廣州正清于2000年吊銷。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吳飛馳于1998年3月31日、12月25日、12月28日和1999年4月23日分4次挪用湖南正清的資金共計1120萬元,給廣州正清公司用于支付該股權轉讓款項及其他費用,並承擔廣州白雲山所借湖南正清款項742萬元,兩項共計1862萬元。廣州正清公司于1998年6月,將該股權全部轉讓給懷化大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其對湖南正清的債務關係也全部轉移給大地公司償還。
  1999年,正清制藥集團發行上市申請即獲受理,也獲得了上市指標,但此時中國證監會查出了大地藥業佔用正清制藥資金的問題,正清上市化作“泡影”。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沙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2000年11月22日的文件,查出了廣州正清、懷化大地挪用湖南正清集團資金的違規事實,並要求湖南正清董事會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機構對廣州正清和懷化大地因違規佔用湖南正清的資金而造成的對湖南正清其他股東權益的侵佔情況予以專項審計,並由湖南正清按照審計結果,將廣州正清、懷化大地侵佔的其他股東的權益予以收回。
  根據正清集團的高層領導向《經濟參考報》記者提供的説明材料,承認廣州正清和懷化大地受讓正清法人股的過程中確有資金借用違規的問題,但他們同時認為該違規行為早已得到糾正和規范,廣州正清所借湖南正清的資金在2000年已經全部歸還。而廣州正清從湖南正清借款用于支付股權轉讓費用時,也得到過懷化行署的同意。
  但經過這一係列的變更,湖南正清制藥的實際控制權落入其董事長吳飛馳的“口袋”裏已成為既定的事實。

  老牌藥企的沒落

  已經在正清集團工作了20多年的一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正清員工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正清公司上班的員工現在有兩三百人,其中大部分底層的員工拿著少得可憐的工資,幹繁重的工作,大家有氣不敢發,因為隨時會被威脅下崗。“由于企業不景氣,正清公司近幾年每年生産時間只有一半左右。開工的時候一般員工每月最多只有600元左右的收入,停産時這些員工每月只能拿200多塊錢。雙職工連小孩都養不活,更不用説養老人。”
  正清集團在由國有企業改制成股份制企業15年之後,發展依然步履蹣跚。根據懷化市國資委委託湖南方興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正清集團2007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底,正清集團總資産2.47億元,總負債2.24億元,資産負債率為90.41%。而且總資産裏面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共計1.47億元,尚有80%收不回。意味著正清集團的凈資産為負數,資産負債率達到172.06%,每股凈資産為-1.79元。總負債裏面欠銀行逾期本金高達1.68億元,拖欠稅款1429萬元,公司已資不抵債。
  據吳飛馳介紹,這幾年的“藥品風暴”,尤其是2006年魚腥草注射液被叫停,使企業損失很大。因為經營困難,以前企業研發投入都是在500萬至1000萬元,這幾年嚴重萎縮到了200萬元至300萬元。目前企業主要依靠正清痛風寧來維持經營。

  “雙頭董事會”的亂局

  在全國制藥企業的形勢一片大好的背景下,正清集團的狀況引起了成都盈華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注意。
  盈華成為一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金10萬元,由自然人王成平和李遊華分別持股50%。
  據盈華成總經理李遊華介紹,在進入正清制藥前,他們對其資産情況進行了初步了解,認為存在上市的可能,並于正清制藥進行了溝通,表示可以為其提供包括上市在內的幫助。
  然而盈華成看中的不僅僅是制藥企業的行業利潤、正清集團IPO上市後的不菲收益,還包括一宗近在眼前的農業銀行資産包。
  據正清集團介紹,2006年底,中國農業銀行啟動股改程式,在清理資産的過程中,懷化市農業銀行擬將正清制藥的3億元債務剝離後,以資産包形式公開拍賣,正清制藥決定自籌資金以低價贖回該資産包,而盈華成正看中了其中蘊含的高額收益。
  2007年,成都盈華成公司受讓懷化紅日電腦公司持有的正清集團294.63萬股(佔總股本5.63%)獲得了正清的股東身份。2008年,懷化市國資委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轉讓持有的正清集團8.36%的股份。盈華成通過招標程式,以0.21元每股的價格,受讓懷化市國資委所持437.36萬正清制藥國有股,總價款為93萬元。通過這次受讓,盈華成共持有正清集團13.99%的股份一躍成為公司第二大股東,而該次轉讓也成了正清集團大股東與盈華成之間的爭鬥焦點。
  根據《公司法》第101、102條的相關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若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李遊華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考慮到正清集團目前的經營狀況和總凈資産數非常不樂觀,與此同時,近幾年公司股權結構已發生非常大變化,而公司至今7年多未召開股東大會,盈華成決定獨立發起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重新選舉董事會。
  2008年9月份,盈華成向正清集團董事會上交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但未得到正清集團的同意。2009年3月,盈華成以通過刊登廣告的方式公開召集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根據盈華成公司提供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所持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8%,在律師見證和公證員現場公證下全票通過了董事會換屆選舉、監事會換屆選舉、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議案。
  根據盈華成提供的對正清集團股東的承諾函,盈華成承諾如果本屆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成功入主正清集團,將承諾三年內使正清集團上市,並在懷化注冊成立湖南盈盛實業投資管理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用于收購公司欠農行的貸款。新成立的公司通過豁免三分之二正清制藥債務,另三分之一債務轉成股權的方式,使正清集團能夠丟掉2.5億元債務包袱,輕裝上陣。
  然而,盈華成收購農行資産包的計劃與正清集團的臨時股東大會一樣都未能得到正清集團大股東的認可,雙方的矛盾升級到了法院。

  大股東狀告二股東股權不合法

  在盈華成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正清制藥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直指盈華成受讓的懷化市國資委所持正清制藥的股份過程不合法,轉讓股份並未載入股東名冊,其持股數尚無法確定,因此臨時股東大會無效。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受理此案,經過兩次公開開庭,于2009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
  記者從這份民事判決書上看到,原告正清集團、大地控股和山地公司的訴訟理由有三點:一是懷化市國資委在轉讓國有股權時發布3次公告期限合計為15個工作日,不符合關于産權轉讓公告期為20日的規定;二是盈華成公司與懷化市國資委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未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三是盈華成公司擅自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嚴重幹擾破壞原告的正常生産秩序。
  正清集團董事長吳飛馳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盈華成公司採取了惡意串標的手段,在正清集團不知道的情況下,非正常收購了懷化市國資委持有的正清股份。“像盈華成這樣不具備實力的公司進入公司董事會,不符合懷化市對于向正清集團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標準。”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沒有採納正清集團的訴訟理由。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除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外,其他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只能是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參加正清集團國有股份投標的是成都盈華成公司和兩個自然人——正清集團的股東朱玉蘭和楊又萍。
  法院認為,自然人不符合參加投標條件,因此投標人少于三個,懷化市産權交易所組織的招投標違反了法律規定。與此同時,國有資産交易必須進行評估,而正清集團的國有股轉讓,以《股份價值分析咨詢報告書》取代《資産評估報告》,未對轉讓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違反行政法規。
  根據以上事實,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盈華成中標無效,懷化市國資委與盈華成公司應該相互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對于此判決,盈華成公司已經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上訴,但截至目前,該案還未得到審理。

  疑點重重的法院判決

  懷化市國資委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官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懷化市國資委在轉讓正清集團股份,對正清股份進行價格評估時受到正清集團的阻擾,于是委託湖南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做了價格咨詢報告。其依據是正清每年的財務狀況説明和一些能了解到的企業經營情況。
  “懷化市國資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得到了懷化市市委市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才通過招標轉讓了正清集團的股票,”該官員説,“懷化市國資委在國有資産處置中只履行監管職能,但我認為股票轉讓應該是不受第三方幹預的自由行為。”
  全國十佳律師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認為,懷化市國資委的整個國有資産轉讓過程已經通過了正式招投標,發出了中標通知書,簽訂了轉讓合同,辦理了轉讓的登記、公告,整個轉讓過程全部完成。
  秦希燕認為,法院判決存在三點問題:一是自然人是否具有股份轉讓投標條件;二是懷化市國資委的委託湖南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對于正清國有資産的《咨詢報告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整個案件程式存在問題,適用法律也不當。“按照《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産權轉讓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資産監督機構持有的股份可以有償地向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轉讓,其中包括自然人,”秦希燕説,“而法院認為主體不符合,應該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是自然人,我不認為有道理。”
  秦希燕説,國有資産轉讓可以有多種方式,可以使用拍賣、招投標、協議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辦法進行轉讓,並不是一定要進行招投標。根據湖南省出臺的實施招投標法的辦法,其中在第二條規定了工程建設、貨物採購和提供服務三種情況適用招投標法,懷化市國有資産轉讓是股份轉讓,所以不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5條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規定,而應該依據《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産權轉讓管理的暫行辦法》。
  按照《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産權轉讓管理的暫行辦法》,自然人可以為受讓人,自然人的受讓條件也有明確規定:一是有良好的財務和支付能力;二是有長期信譽;三是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懷化市國資委將股權轉讓給任何一個自然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都是合法的。”秦希燕説。
  “按照《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第18條,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書是否具有效力的關鍵在于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報告結果的確認。如果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自己核準了並且沒有異議,也就不存在評估程式違法問題。”秦希燕説。
  秦希燕認為本案的程式也存在問題。本案股份轉讓是通過招投標程式進行的,根據《招投標法》第65條之規定,“權利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投訴。”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招投標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52號)之規定,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案對招投標股份轉讓是否合法,依法應通過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更非適用合同法來審理招投標內容的訴訟。
  另外,本案適用法律不當。本案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幹規定的解釋(二)》第14條,“《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只有在違反的法律、法規之後明確規定違反此條屬于無效,才可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本案認為違反的《招投標法》第25條、第28條以及《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第3條,並非明確規定違反此規定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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