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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5 作者:實習記者 孫韶華 記者 劉璐璐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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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24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6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産於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裁定進口産品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自2009年12月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時,應依據終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徵收幅度為4.5%-13.6%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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