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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科學技術和産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産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産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産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産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産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産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産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産權,財産”。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産所有權,法律規範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産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産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産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産中。從古羅馬法財産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産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着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産、財産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産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産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産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産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産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産品的市場流通開闢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産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説,知識産權是社會生産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産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産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産權立法保護知識産權。這堪稱知識産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産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産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産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産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着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産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階。 知識産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産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説,現代知識産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産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産權公約為特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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