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年金要繳個稅
    2009-12-15        來源:經濟參考報
    綜合新華社報道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就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稱,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通知還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託人的信息傳遞,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徵稅在個稅政策上是明確的。”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説。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徵收個稅。
  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了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的政策規定,並明確了企業繳費的稅務處理方法。即個人繳費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舉例如下:假設某企業職工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其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於個人稅後工薪的繳費;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底,我國已有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覆蓋職工1038萬人,但是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面不高,所覆蓋職工僅佔參加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6%左右,從建立企業所屬行業看,大多集中在電力、鐵路、金融、保險、通訊、煤炭、有色金屬、交通、石油天然氣等高收入行業或壟斷行業。
  上述負責人指出,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依法予以徵稅,防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同時,將企業繳費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方法,降低了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實際上也是一種較為優惠的計算方法,目的是鼓勵和扶持企業年金的發展。
  根據通知,企業年金計徵個稅是在繳費環節,而國際上有的國家規定是在年金領取環節徵收個稅。“之所以沒有在個人退休領取年金環節扣繳稅款,主要是基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徵管能力。”這位負責人介紹。
  從國際上看,在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徵管環節上,既有在企業繳費環節徵收、在領取環節免稅的國家,也有在繳費環節免稅、領取環節徵收的國家,徵收環節不是統一的,每個國家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環節的選擇,都是與本國的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實際徵管能力相適應的,取決於各國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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