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問題明確
    2009-12-03    作者:實習記者 王濤 記者方燁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産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産余值代繳納房産稅。産權出典的房産,由承典人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融資租賃的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産余值繳納房産稅。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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