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個人轉租房屋徵稅
    2009-11-27    作者:實習記者 王濤 記者 方燁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繼25日財政部發布通知將房補、車補等納入工資總額,引得紛紛猜測個稅徵繳趨緊之後,國稅總局又開始加大對個人轉租房屋賺取差價的個稅徵繳力度。
  26日,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産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解讀稿》認為,考慮到個人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財産租賃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確規定,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為便於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憑據,否則,不允許扣除租金。
  不僅如此,為便於政策銜接,對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問題也重新進行了明確,即:在計算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首先扣除財産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其次扣除個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産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後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即經上述減除後,如果餘額不足4000元,則減去800元,如果餘額超過4000元,則減去20%。
  《解讀稿》最後強調,這項規定不僅規範了稅收政策,減輕了個人承租房屋再行轉租的稅負,同時規範了稅收管理,有利於減少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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