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遺址保護與開發遭遇三道檻
    2009-11-04    作者:本報記者 馮國    來源:經濟參考報

    專家認為,大遺址是公共産品,後世永續利用,需要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應享受土地、稅收、貸款、用工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發展不損害遺址的産業。目前情況是,沒有統一的行政機構全面負責大遺址保護,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各管理部門和機構難以實現協調和平衡,而作為專業性的文管所因受管理許可權制約,也無法有效地進行協調和執法。

    觀念檻:唐陵是大遺址

    無人懷疑唐陵是價值極高的歷史文化遺産,然而談到它更是一座座包括著陵山、陵園、闕臺、神道石刻、下宮建築和陪葬墓群等等的龐大文物體係時,便讓許多人感到有些手足無措:從保護上講是文物體量過分龐大,從開發利用上講是限制太多。
    “難”——無疑是保護與開發雙方共同感受的一個字眼!但細究一下,不難發現人們對文物的理解通常是一個個具體的物象,很少有意識地把眾多文物個體,尤其是仍未可知的埋藏著的文物,從整體或係統的角度加以考慮,至于想到整體性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就更少了。
    然而世易時移,新觀念應運而生。2005年國家提出了大遺址的概念,要求把規模巨大、價值等級高的大型文化遺産作為一個整體來保護來利用。2006年在“十一五”規劃中推出了加強包括唐陵在內的100處大遺址保護工作的計劃,要求從保護民族文化的角度看待大遺址,從而讓大遺址保護成為舉國關注的國家決策之一。
    大遺址政策的實施,給文物工作者帶來了文化遺産地是個整體的觀念,長期不敢著手的動輒十幾、幾十、上百平方公里的遺産地,終于可以進行調查保護了。同時,它給經濟開發者則帶來了抵觸情緒,有意無意地想繼續在舊日的格局中追尋自己的利益。譬如蒲城就發生過多家水泥企業聯名告文物局長的事件,堅決反對唐陵保護范圍的擴大。
    西北大學教授王建新説,大遺址有別于其他資源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其不可再生性,其減少便是永遠的消失,不能進入所謂的迴圈經濟鏈條;遺址本身具有不可移動性、不可復制性和不可替代性等,使它不可能像其他文物一樣異地保護(建立博物館),其開發和利用必須在原地進行。
    “現在,人們對大遺址的觀念還很淡薄,大遺址觀念還沒有走到群眾中去。其實,無論是保護還是開發唐陵,人們首先要過的就是觀念檻,即要把唐陵當作大遺址來看待。由此出發,才能趨利避害。”王建新説。

    家底檻:制定保護規劃

    我國古代傳統建築形式是土木建築,在歷史的演進過程中,容易遭受人為和自然的破壞,大部分消失殆盡,或者只留下地面的夯土遺跡,有的甚至連夯土遺跡都蕩然無存。以此為基礎的大遺址,其保存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陜西省考古研究院副院長張建林説,傳統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太狹隘。在1993年陜西省政府公布的國保與省保文物單位的保護范圍中,多數是以陵園四角來劃的,沒有GPS坐標點,有的是沒到現場以文物地圖來劃的。至于陵園重要組成部分的下宮遺址、眾多陪葬墓等,多數都沒有劃入保護范圍。
    “地上一無所有,地下氣象萬千”是以唐陵為代表的大遺址的顯著特點。保護大遺址,保護對象的確立是首要問題。那麼,依山為陵的唐陵的保護對象,就必須包括陵山大范圍內的整體景觀環境。具體地講,就是陵山本身及其各支脈,甚至周邊的水係及其週邊地帶都要納入。
    目前,唐陵陵山的保護范圍基本上依照陵垣和石刻的本體位置來確定,依此再外擴一定距離(一般是200米)為建設控制地帶,但這一范圍遠不能涵蓋主陵山及其支脈。造成的結果是,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面積,實際上僅佔保護對象面積的百分之四五十。
    張建林説,確定了保護對象才能了解唐陵的家底。由于家底不清致使帝陵缺少保護規劃,讓陵山山體及周邊地貌在內的景觀環境受到忽視,保護工作僅局限在了陵垣外延線200米以內(保護與建控地帶以內)的范圍,從而導致范圍外的大面積陵山被大規模開採,陵區景觀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面對保護難度較大的大遺址,在文物保護,尤其是遺址保護方面還沒有成熟技術和手段的情況下,人們能做的就只能是對遺址區內各種可能有害于遺址的産業進行限制,有時甚至損害遺址所在地的區域經濟。
    “我國幅員遼闊,跨越幾個不同的氣候帶和地理帶,各地差異較大,都增加了保護大遺址的難度。大遺址不歸一地所有,在經濟浪潮下更需要盡快制定其保護規劃,為開發劃出法律紅線。”張建林説。

    機制檻:創新區域管理

    在我國以唐陵為代表的大遺址,多數面積廣大環境復雜,保護投資周期長難度大,不可能由文物部門進行完全封閉式的管理。
    作為開放式的大遺址,首先意味著地面上下除了文物保護之外,還存在其他的資源,也就是説還有其他的生産或者生活活動;其次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是專業的,其職能設置主要是保護管理好文物,文物保護和考古以外的事情,對于他們來説很多時候顯得無能為力。同時,大遺址跨區劃的特點也常常使大遺址的保護和管理缺乏全面性和係統性,大遺址的整體性也就被行政區劃的塊塊管理和業務指導的條條管理割裂開來。
    唐十八陵分布在陜西省的兩市六縣,管理政策往往因縣而異。譬如管理乾陵的乾陵博物館不會有招商引資的年度指標,但管理光陵、泰陵的蒲城縣文物局就有招商任務,年底完成不了考核就受影響。
    在“十一五”規劃中,國家按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強度和未來發展潛力三個因素將我國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實施不同的發展戰略、思路和模式,對于有效利用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已被納入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區域保護對象中,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産、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和國家地質公園,卻沒有一處具有區劃概念的歷史史跡保護區(區域文化遺産保護區)和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
  王建新説,文化是一個民族和一個國家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與發展的文化條件的總和,唐十八陵等大遺址應成為各級政府重點保護的對象。為此,大遺址所在地的政府應該樹立這樣的觀念,保護大遺址就是保護國家財富。在基層文保單位之上設立區域性保護的管理機構,以加強區域性的管理職能、執法力度和綜合協調能力,用建設經濟開發區的力度建設大遺址保護區,上級政府考核時則應以文化遺産保護績效代替GDP指揮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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