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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5 作者:記者 董峻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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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務院24日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這一條例建立了缺陷産品召回制度,規定農業機械生産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有關負責人&&,條例將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提高農業機械産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農業機械的安全使用。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條例規定了農業機械生産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産、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及時報告當地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這項義務,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産者召回農業機械,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農業機械。
這位負責人説,條例還明確了農業機械生産者的質量保證責任,規定農業機械生産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對依法實行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其生産者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按照許可的範圍和條件組織生産。農業機械經檢驗合格並附具詳盡的安全操作説明書和標注安全警示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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