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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5 作者:記者 王希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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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商務部24日發布2009年第66號公告,決定將我國對原産於沙特阿拉伯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案的調查期限延長3個月。
商務部於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1,4-丁二醇産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於當年9月25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於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3990。
據了解,本案調查自2008年9月25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9年9月25日前結束調查。鋻於該案情況較為特殊和複雜,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3個月,即本案調查期限截止日為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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