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經營個體戶資金不得少於3萬元
2009-09-22 記者:杜宇 張曉松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將於11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相應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
另外,申請在省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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