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控中央事業單位資金對外投資
    2009-09-08    記者:韓潔 羅沙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北京電 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日前公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從六個方面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並強調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這一《辦法》已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的範圍和原則,規定資産使用範圍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資産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在自用資産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資産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以及資産統計報告制度,並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級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産共享共用,建立資産共享共用與資産績效、資産配置、單位預算挂鉤的聯動機制,努力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
    《辦法》還強調,中央級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應在滿足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同時應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的價格,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産評估的方式確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對外投資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按照分級管理的指導思想,《辦法》規定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資産的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由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還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權限,並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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