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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1 記者:李佳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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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對於董事費的徵稅問題,以及“雙薪制”、華僑適用附加扣除費用、個人轉讓離婚析産房屋的徵稅等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的口徑進行了統一。
通知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關於董事費徵稅問題,通知指出,1994年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指出,通過離婚析産的方式分割房屋産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産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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