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推行“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辦法
    2009-08-27    蘇曉洲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長沙市日前宣布,推行嚴格的“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辦法,要求“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並將環保監測範圍擴至污染企業周邊水和土壤狀況,同時實行年度環境報告專家評估制度。
    據悉,長沙市將從9月10日開始實行的《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若干規定》,將“環境風險”企業分為三類:一類是生産過程中涉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及重金屬採選和冶煉的排污企業;二類是電鍍、製革、醫療、有色冶金等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的排污企業;三類是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倉儲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的排污企業。長沙市要求,第一、第二類企業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以確保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發生後,經濟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能及時在一定程度上賠償受害者,避免因為環境污染事件引發社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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