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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7 本報記者:陳偉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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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國內成品油價格調整的機制進行了説明。但是,在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看來,《辦法》雖然公開了石油價格調整的操作原則,但是基於避免投機的原因,國家發改委並沒有將成品油定價公式完全透明。 比如,《辦法》中用到的“可相應調整”説明,第六條提供的成品油價格調整條件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辦法》沒有明確,是否在達到這一條件之後就必須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辦法》第七條提供了一個大致的價格組成成分和形成框架,但沒有提供定價的關鍵細節,如以何種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參照,以及正常加工利潤率如何確定等。 林伯強&&,政府對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規則採取了有限透明和有選擇的回避,是為了防止一部分經濟實體進行成品油投機和保證政府在價格博弈中掌握主動權,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過,林伯強指出,目前中國成品油定價雖是行政定價,但已經帶有市場成分。即使信息不公開,市場參與者也可以通過國際油價走勢進行投機。比如,由於上次國內成品油價格上調預期強烈,出現買家買貨不提而借用中石化庫存囤油的現象,迫使中石化採取了停批的措施。 林伯強認為,在目前的成品油定價機制下,信息是否公開都會導致投機,但是,信息公開的社會成本可能會低一些。主要基於以下三個理由: 首先,政府出於自身公信力的考慮,受到自身的機制約束,應當盡量按規則調整價格,或者把不能調價的情況在《辦法》裏説得更清楚一些。不按規則調整的成本很大,除了會影響調控者聲譽,還會導致更大的市場不確定性。 “當然,調控者不按規則調價往往有其宏觀考慮,如經濟和老百姓負擔承受能力。那麼,能不能按規則調價,而負擔問題採用其他補貼方式呢?或者,如果不能調整到位,能不能跟大家説明?”林伯強説。
其次,公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定價公平性與合理性。能源價格涉及千家萬戶,能源企業基本屬於國企,質疑調價(尤其是上調)是公眾的第一反應。那麼,要求政府公開定價辦法的社會壓力就會很大,有選擇的透明是不會讓公眾滿意的。 “信息不透明可能會使很多人批評政府跟壟斷企業沆瀣一氣,認為能源行業的國企佔據壟斷地位,背後又有政府支持,公眾就成了調價的犧牲者。每一次調價都是與公眾的博弈,這是政府不願意看到的。”林伯強説。 再次,對於一次價格上調,買方可以提前買,賣方可以推後賣,關鍵是儲存能力。就成品油來説,賣方佔上風。由於中國的成品油基本上是國企控制,民營比例較小,只要國企不參與或配合,投機的量應該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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