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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02 記者:江國成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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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1日説,目前在裝備製造業招標採購活動中,通過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件違法限制國産設備使用的做法比較突出。這些做法明顯違反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約了裝備製造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不利於提高重大裝備自主化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必須採取堅決措施予以制止。 這位負責人説,5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對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管工作進行了統一部署。 這位負責人強調,政府投資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的,除需要採購的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等法定情形外,應當採購本國産品。確需採購進口産品的,必須在採購活動開展前,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通知要求,有關部門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産品的項目,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對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産品的內容進行重點審查,並監督落實;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對裝備製造業等工業項目和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加大對歧視和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這份文件指出,對於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項目,在招標文件中採用歧視性條件,間接或直接指定採購國外品牌産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國産設備使用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門研究起草有關政策文件,堅決制止限制國産設備使用的做法,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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