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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01 記者:劉奕湛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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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産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同時法律還規定:食品生産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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