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2009-04-28    記者:韓潔 羅沙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北京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相關政策,並將政策執行時間確定為自2008年1月1日起。
  根據兩部門《關於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業資産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産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産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通知列舉了一系列企業計稅時將予以扣除的資産損失情形。如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産、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産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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