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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7 記者:樊曦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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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電
記者16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了解到,國資委日前下發通知,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作出補充規定,明確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 國資委去年10月發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範圍。但在具體操作中,由於一些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各地實行標準不一。 在《意見》中,國資委規定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並嚴禁職工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對於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意見》以一年為期,要求相關人員予以清退。 在此次下發的通知中,國資委明確了中層管理人員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以及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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