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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紅力 | “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增強中小企業股權融資能力,能夠有效支持和推進中小企業發展,大量增加社會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德意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紅力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 而目前,我國對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認識還未統一,鼓勵政策還未到位,自律監管框架還未確立,難以滿足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希望有關部門從發展中小企業,促就業、保增長的戰略層面關注支持這一行業的發展,及時解決該行業面臨的瓶頸問題,”他説。
適當放開機構投資者投資股權基金的限制
張紅力説,國際上股權投資基金的成功,離不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但目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多為民營企業,除全國社保率先放開限制外,銀行、保險、信託、證券、地方社保、企業年金、大型國有企業等主要機構投資者由於受到各自監管部門的限制,尚無法參與投資股權投資基金。他建議,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地方社保管理機構、國資委等單位就各自主管的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盡快進行研究,選擇實力較強,運行良好的機構開展試點,並適時放開投資限制。 “實際上,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資産類別,與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傳統産品相關性較低,能夠很好地降低機構投資者資産配置的系統性風險。”他説。 而在具體操作上,國際上一個較普遍的做法是發展專門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鼓勵機構投資,由專業經理人篩選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再投資,進一步分散風險,增加投資收益保障。“建議銀監會、保監會、國資委和社保機構(包括地方社保)等分頭髮展基金的基金,支持所轄機構通過這一機制參與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他説。
制定《合夥企業法》配套法規政策
張紅力説,雖然《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但各部門對於“有限合夥制”的配套法規政策未能及時&&,不適用的法規也未能相應調整,制約了有限合夥制的發展。 首先,因有限合夥制企業不是法人主體,按目前制度在國內還無法設立證券賬戶,基金所投資的企業難以從國內證券市場上市退出。“建議證監會&&規範性文件,明確有限合夥企業有權在交易所開戶,並且將其視為正常賬戶,不對其進行特殊限制,並且不對其所投資的企業上市給予歧視性限制。”張紅力説。 其次,由於傳統上我國的合夥企業多為少數個人組成的小型商業組織,從事例如餐飲、理髮、報刊零售等活動,工商管理部門習慣上將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比照個人合夥對待,尚不能接受企業在工商名稱核準申請時在合夥企業中使用“股權投資基金”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相比公司而言存在諸多障礙。 張紅力建議,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結合《合夥企業法》就有限合夥企業,尤其是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名稱核準和註冊登記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和工作指引,明確允許有限合夥企業使用“股權投資基金”字樣,並不對該類申請設置前置性審批程序。
對合夥制基金合理徵稅
目前,在合夥制基金的稅收制度上,還有一些歧視和不合理之處,張紅力建議,全國人大財經委會同稅務總局、財政部和股權投資基金業界協商研究,制定符合國際慣例,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首先,進一步明確合夥企業虧損可用於抵扣合夥企業投資者應稅所得。在國際上,合夥制基金在稅務上被視作透明體(因為合夥企業僅僅是基金的載體):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可將合夥企業虧損用於抵扣自身應稅所得。但我國《合夥企業法》只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並沒有明確合夥虧損是否也由合夥人抵扣各自應稅所得。 第二,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同時也是投資者)按個體工商戶課以最高達35%的稅率不利於股權投資基金長期發展。他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中有兩個角色,一是基金的管理人,為基金提供管理服務;二是基金的投資者,因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在基金中進行一定比例的投資。因此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主要分為“管理費收入”和“績效分成”兩部分,其中管理費是基金對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投資管理服務費用,但“績效分成”是投資所得,應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他建議,財稅部門&&規則明確自然人擔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GP)的,該自然人所獲“績效分成”屬於股息、紅利所得,應使用20%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