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將於近日下發
農民換購一輛輕型載貨車或新購一輛微型車最高可獲5000元補貼
    2009-03-14    記者:吳華國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將於近日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聯合下發。
  據了解,根據這一方案,農民換購一輛輕型載貨車或新購一輛微型車最高可獲5000元補貼,同時報廢一輛三輪車或低速貨車可分別獲2000元和3000元補貼。
  實施方案要求,農民自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每輛5000元定額補貼;購買摩托車按售價的13%補貼,單車5000元以上的按每輛650元定額補貼。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每輛分別給予2000元和3000元補貼。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和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應為同一農民。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輕型貨車指總質量1.8至6噸四輪載貨機動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中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企業及産品均可參與下鄉活動。參與企業應對産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等作出相應承諾,並簽訂責任書。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産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産品價格。
  補貼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各負擔80%和20%。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除外。補貼資金申報採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申報者應提供報廢車輛回收證明、新購機動車銷售發票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購買人存摺等證件。鄉、縣財政部門應在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存摺賬戶。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局、質檢局等將聯合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對廣大農民既提供保質、高效服務,又嚴防虛假報廢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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