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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29 記者:韓潔 羅沙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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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了《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就未來兩年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事宜做出具體安排。 根據中國政府網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明後兩年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項目主要按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分散採購項目分為三大類。 通知明確,&式計算機、影印機、照相機、汽車等25類貨物産品;統一組織的房屋(含宿舍)修繕、裝修工程;以及汽車維修、保險、物業管理等七類服務産品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凡是列入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下發的節能環保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産品也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 通知還確定了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範圍,包括救災、防汛、抗旱、農用等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交通管理監控設備等30多種貨物類産品;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建設及修繕和裝修工程;以及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項目,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通知明確,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也可以委託社會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其中涉及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 通知還提出了分散採購限額標準,指出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 此外,通知強調,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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