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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銷知識之窗]直銷企業為何設立冷靜期、退貨及退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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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中的冷靜期制度,主要是針對消費者在購買産品的過程中,易受直銷員面對面銷售方式的影響,有時候會出現不理智的衝動性購買,而制訂的一種向生産企業退貨的制度安排。 一般來講,從直銷員的手中買過商品,到消費者得到允許退貨,這段時間就稱為冷靜期。事實上,這是在法律上給消費者一個評價其購買決策正確與否,以及一旦發現有被誤導的情形時,可以作出退貨的機會選擇。《直銷管理法規》規定直銷企業設立冷靜期、退貨及退出制度,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時。 《直銷管理法規》中規定的“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後,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在法律上明確了直銷員也可以有一定時間的冷靜期。也就是説,直銷企業不能強拉人員進入它的直銷隊伍,直銷人員本人有權作出是否與企業繼續合作的決定。這就從法律上為直銷員提供了權利保障。 《直銷管理法規》還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産品上標明産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産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産品”。這表明消費者如果發現所購商品與其市場價格不相符,可以向直銷企業專設的服務網點進行換貨或退貨。這樣的規定就從價格上較好地控制了直銷向傳銷異化的可能性。把價格與退貨結合在一起,就能夠基本保證直銷市場的價格一致性和可比性。 由於直銷是從生産企業到直銷員,再由直銷員到消費者的連續銷售過程,因而確保直銷員從直銷企業拿到質量完好、價格合理的貨物,並在一旦發現貨物有與合同規定不符、可能存在質量或價格問題時,能夠在直銷企業退貨也就顯得非常重要。 為此,《直銷管理法規》規定,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産品之日起30日內,産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不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本欄目由完美(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協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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