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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5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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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不禁止親友之間的正當饋贈行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並以饋贈正當為其行為辯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據。 《意見》指出,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來財物的價值;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意見》明確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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