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犯罪罪名覆蓋刑法全部八種賄賂犯罪
    2008-11-25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來源:經濟參考報
  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開展之初,對商業賄賂犯罪的範圍存在不同認識,一定程度上影響着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予以明確。
  “兩高”有關負責人説,從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和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業賄賂犯罪並不局限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
  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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