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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31 記者:鄒聲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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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企業國有資産法近日獲高票通過後,有關人士&&,這是我國國有資産立法邁出的第一步。今後還應該研究制訂監管行政事業性資産、資源性資産、歷史文化資産的法律,構建全方位保護國有資産的法律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在這部法律草案起草初期,立法機構曾考慮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産法。但國有資産範圍很廣,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産,資源性國有資産即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産,三類國有資産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安建&&,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加以規範。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 而經營性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中佔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産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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