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不能抵押
    2008-10-23    記者:於文靜 王立彬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2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背景吹風會上&&,在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應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為抵押。
  陳錫文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規規定,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經營權可以用於抵押。原因在於前者是農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後者是農民維持溫飽所需之外的生産資料。
  陳錫文&&,用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抵押並不是解決貸款風險的有效方式。從我國國有銀行剝離幾萬億不良貸款,到美國由不良貸款引發次貸危機,都證明了抵押並不能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産是農民最後的生存依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拿走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産,否則會引發農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
  陳錫文説,在現階段,探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主要靠加強研究金融服務、體制和産品創新,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為抵押是不現實的。此外,農民可以用農産品、農戶與龍頭企業簽訂的訂單、運輸工具、農業機械等動産作為貸款抵押。
  陳錫文強調説,當前不能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抵押,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必須避免農民“失地、失業、失住房”的情況發生。
  相關稿件
[文摘•專題]中央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權 2008-10-23
岳池縣土地流轉 撂荒地變成“聚寶盆” 2008-10-22
中國讓農民和農村土地加速“動”起來 2008-10-22
正華村集中土地規模經營 2008-10-22
紹興縣560萬元“助力”土地股份合作化流轉 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