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土地剪刀差"加劇 呼喚土地制度新一輪改革
    2008-10-09    本報記者:方益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有一些專家認為,新中國成立後的發展就是“前三十年靠農産品剪刀差,後三十年靠土地剪刀差”。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價值日益凸顯,農民的利益卻沒能隨著城市化的進展同步增長,反而受到很大損害。

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浙江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博導賈生華教授認為,在城市化、工業化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今天,我國土地制度上存在的城鄉“剪刀差”問題日益凸顯,值得各級決策層高度重視。
  建立在城市土地巨大的“創富效應”基礎上,中國的城市化、工業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居民也從中獲得了生活條件的改善乃至個人財富增值。然而,大量的農民並沒有從城市化的推進中獲益,甚至有不少人還認為,農村和農民是城市化所帶來的徵地行為的犧牲者或奉獻者。城市化越推進,農民和城市建設的利益矛盾越尖銳,徵地拆遷引發的各種悲劇不斷上演,嚴重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剪刀差”分享了農民土地的商業價值

  浙江大學的不少土地專家認為,中國30年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就,其速度令世界為之驚嘆。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我國已實現西方國家幾百年才能完成的快速發展。之所以有如此高的“效率”,和土地政策密切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放市場,大量的土地被徵用,成為城市化、工業化強勁的發動機,可以説,是“效率優先”的土地制度杠桿,撬動了中國城市的發展。
  賈生華説,建國後,我國採取了犧牲鄉村發展城市的工業化戰略,為了實現“快速”工業化,農産品價格存在“剪刀差”,統購統銷。90年代以來,我國在城市發展中實行“土地剪刀差”,農村土地雖然是“集體所有”,但實際上村集體並不能買賣,只能由政府買,而且由政府定價。政府徵用、徵購土地之後,再將使用權出讓給企業,政府從中獲得了鉅額“剪刀差”,投入到城市建設等方面。企業再在以後的出讓、轉租、開發等經營行為中賺取鉅額利益,産生大量的富豪。城市居民通過購買房地産,改善自己的生活、工作條件,有的還隨著土地的升值,獲得了財富的增長。實際上,地方政府和企業,一直到購買房地産的城市居民,正是利用這一“剪刀差”制度,分享了農民土地的商業價值。這一套路,被一些地方政府稱之為“經營城市”。
  這種做法以很低的代價和很高的效率促進了快速的城市化。隨著城市房地産的發展,政府從中賺取的土地差價越來越大。近年來有一些專家認為,新中國成立後的發展就是“前三十年靠農産品剪刀差,後三十年靠土地剪刀差”。
  賈生華認為,時至今日,“土地財政”已經為各級政府創造了巨大的財富。但由此也給社會的和諧發展,尤其是城鄉統籌發展帶來不少問題,城鄉差距越拉越大。在政府和農民處於市場不平等地位的情況下,儘管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價值日益凸顯,農民的利益卻沒能隨著城市化的進展同步增長,反而受到很大損害。
  他同時也指出,農民自身擁有的宅基地不能實現市場化,沒有任何商品價值,也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城鄉住房資源極大的不平衡。在浙江等很多地方,人們常常看到這樣的場景,儘管城市裏住房緊張,寸土寸金,居民面臨“住房難”,鄉村一幢幢的單體農居佔地甚廣卻人煙稀少,對比鮮明,
  他説,這種現象還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大批農民進城打工,他們身無分文,家裏的土地沒有任何市場價值,在城市裏面對高額生活成本生存困難,很容易滋生犯罪。近年來,“城中村”以及衍生的問題已經構成各大城市普遍面臨的痼疾。

類似“小産權房”的問題將會長期存在

  我國改革和建設的巨大成就,始終圍繞著土地問題。聯産承包規定了農地的生産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了城市土地的建設問題,農村土地的建設問題,卻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範,成為一個“空白點”。
  近年來,有些城市搞了一些改革,比如在杭州,政府徵地之後,給農村留出10%的“留用地”,給村集體作建設開發之用。有的村裏就用來建設工廠、酒店、商住樓等,為村集體增加收入,村民獲得分紅。有的就構成了“小産權房”。
  很多專家認為,類似“小産權房”這樣的問題將會長期存在,因為日益凸顯的農民土地利益不能隨著城市化共同增值這一矛盾是很不合理的,如果不能從制度上予以根本解決,“小産權房”這樣的民間自發産生的“草根”調劑辦法必然會“春風吹又生”。
  賈生華認為,工業發展了,可以反哺農業。社會財富積累到了一定階段,發展的主要任務就轉到城鄉統籌發展,實現社會和諧和公平,促進全面現代化。
  他説,在很多土地創富效應巨大的沿海發達城市,城市化已經相當成熟,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創造了驚人的財富,到了可以考慮逐步放棄“土地剪刀差”,讓利於農村和農民,使農村和農民的利益獲得長足增長的時候了。政府退出土地市場“運動員”的角色,承擔市場監管的“裁判員”角色,嚴格規劃控制,保護耕地。這樣或許能從根本上完成城鄉的統籌發展,對我國實現全面現代化大有裨益。
  賈生華建議,我國在制度設計方面,可以探索開展我國繼聯産承包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之後的又一次土地制度改革,制定“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和土地承包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共同構成我國土地市場的完整法律體系。在此法律調整的基礎上,村集體成為土地市場的供地主體,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直接進入市場,土地的市場價值完全進入農民的口袋。由目前的國有土地壟斷供應,變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多頭供應,這對城鄉統籌發展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

1500萬戶宅基地處於閒置狀態

  賈生華分析説,這一改革舉措,或許可以解決下一階段發展面臨的很多問題。
  首先,可以解決城鄉發展不均衡的問題。讓土地非農化的升值收益更多地留給農村,填平城鄉發展的鴻溝。
  第二,宅基地的流通,促進土地集約利用、資源合理配置。從當下的情況看,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富裕起來的農民都到城市買房居住,鄉村大批宅基地和房子閒置。據浙江大學房地産研究中心統計,2005年東部地區有5%至10%的農民在城市裏購房,大約有1500萬戶宅基地處於閒置、空巢狀態,浪費嚴重。目前杭州等地出現了用全産權“農民公寓”換取農民宅基地的做法,就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一種有益探索。歐美一些國家的房地産,存在永久産權的私有地産和99年租期的原住民地産兩種性質的産品。在我國房地産市場上,不妨考慮也容許存在兩種土地性質的商品房,一種是國有土地的商品房,一種是宅基地演變而來的集體土地商品房。
  第三,農民成為地産的實際擁有者,城市住宅升值創富效應惠及農村,大幅度增加農民個人的財富與購買力,消費願望和消費能力都將大大增強,八億農民可以構成拉動內需的巨大動力。
  第四,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城市居民已經體現出有産者的效應,而農民工卻還是一無所有。通過這種土地制度的改革,農民工成為有産者,其財富效應還會隨著城市化的進程而成正比擴大。農民工進城創業的基礎得到強化,違法犯罪涉及的成本也大大提高。有利於農民工加速“市民化”,也有利於降低犯罪率、維護社會平安穩定,解決城鄉人口流動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
  第五,為新農村建設提供經濟基礎。農村房地産進入市場,就可以和城市房産開發一樣,政府發揮管理職能,通過制度安排,統一規劃,留出一部分增值收益用作鄉村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六,解決高房價高地價帶來的諸多問題。村集體和地方政府一樣成為供地主體後,集體用地在統一規劃下,總量控制,有序入市,形成多元化供地的局面,在競爭中可以平抑地價。目前已經存在的“高地價”現象則可以化弊端為優勢,成為撬動農村土地市場的杠桿,利用市場力量,打通城鄉隔閡,解決流動性過剩,消彌地價、房價上漲過快帶來的問題。
  他同時指出,這一改革舉措要切實付諸實施,需要突破兩個可能會出現的認識上的問題:
  第一, 政府徵用土地面積和土地收益一開始可能都會有所減少,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利益受損,改革可能會遭遇反對。但是從實現城鄉統籌發展這一戰略意義考慮,局部利益不足為憑。而且農民提高消費能力後,城市房産市場以及其他的消費産品市場都將由於八億農民的加入而獲益非淺,現有的土地市場利益群體從長遠來看會有更大的收益。
  第二, 會引發“亂佔耕地”的擔憂。實際上,只要政府加強規劃和管制,做到總量控制,完全可以做到只允許農村建設用地、宅基地進入市場,而不影響耕地。事實上,我國市場經濟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政府在市場中具有非常強勢的地位和管控能力。所以如果地方政府象現在這樣當“運動員”,直接擔當“賣地生財”第一環節的經濟組織角色,在市場中爭利,違法佔地現象將屢禁不止。而如果地方政府擺脫利益關係,只當“裁判員”,將其“強勢作用”發揮到監管環節,完全可以控制住村集體土地出讓的各個環節,做到規範有序,嚴格監督土地收益的使用,有可能比現在更好地保護耕地。據浙江大學房地産研究中心在湖北調研獲得的數字,2001到2006年,湖北全省宅基地才增長1%至2%的面積。足以説明政府監管之下,宅基地可以控制到這麼嚴格,更不用説耕地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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