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我國當前政府採購制度亟待改革
    2008-10-06    本報記者:呂國慶    來源:經濟參考報

  我國實行的政府採購制度,在規範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實現政府消費行為初步市場化等方面,顯現出積極作用。但有關專家認為,我國當前的政府採購制度仍然存在許多缺陷,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採購制度,政府採購制度急需改革。
  政府採購也叫公共採購,最早形成於18世紀的西方國家。目前,許多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採購已由單一的財政支出管理,演變為同時兼有國家宏觀調控雙重功能的重要工具,是政府介入經濟運行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
  我國自1985年啟動政府採購制度試點以來,雖然取得了積極效果,但現行的政府採購制度難以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的政府採購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政府採購

  河北省機電設備招標局局長王雙進介紹説,我國現行的政府採購存在數量不多、範圍較窄的問題,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的主體只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而使用的資金也僅限於財政性資金,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和政府採購人使用民間資本進行的採購被排除在外。在實踐中存在政府採購的採購人面非常窄、採購的標的數量較少、採購的金額太小問題。
  根據國際經驗,一個國家年政府採購規模一般為當年GDP的10%到15%。而我國2006年政府採購金額為3681.6億元,佔當年GDP1.7%,2007年則為4000億元,佔當年GDP的1.6%。
  我國的政府採購還主要局限在一些財政專項撥款的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一些採購主體如各級人大、黨委系統、政府系統及國有企業大都未被納入進來,這些採購主體使用的資金全部或部分為財政性資金。但從世界的範圍看,政府採購作為一種實施經濟調控和實現公共改革目標的手段,幾乎延伸到所有公共部門,涉及國計民生的鐵路、市政、電力、通訊、機場、港口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特別是歐盟各國,只要是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無論其資金來源於財政預算資金還是其他資金抑或私人投資,採購主體則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國家控股企業、私企採購,都是政府採購的內容。因此,我國目前的採購制度,仍然是傳統意義上的政府採購,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政府採購。
  現行的政府採購還與國有資産管理相脫節,不利於對國有資産進行有效管理。各級國資委作為專門從事國有資産管理的部門,其主要職責和基本任務是保障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從這個意義上,政府採購與國有資産管理是一個有機統一整體。但現階段我國政府採購與國有資産管理是相脫節的,政府採購僅限於財政性資金,國資監管部門則局限於對經營性國有資産的監管,國有資産監管部門既不參與政府採購的政策制定,也不進行招標的宏觀編制規劃。

  存在許多政策上的缺陷

  一是政策目標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政府採購法》已經實施年,但其實施細則卻&&滯後,造成各級政府採購及政府採購主體在涉及具體問題時無法可依,且有違背政策導向及初衷的可能。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我國政府採購的目標包括環境、扶持不發達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等。但對於如何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至今沒有制定出具體的規定和措施,所以在實際操作中中小企業或其他國貨産品在政府採購中不僅得不到實惠,有時還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在政府採購項目中,因有的標書上規定“全資、進口品牌”的條款要求,使許多優質國産設備和國內企業被排除在外。
  二是行政法規之間的政策銜接與配合不合理。因《政府採購法》的政策功能體現的不充分、不具體,造成了實際工作中雖有法規卻無法執行的窘況。並且由於《政府採購法》在政策方面表述不明確、不系統,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在政府採購方面制定的行業法,基本上起不到政策引導和促進的作用。
  三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導致行政成本放大,市場嚴重失序。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工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産業等行業和産業的招標採購活動,分別由相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而《政府採購法》則規定,利用財政性支出而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由財政部門負責。這種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狀況導致了政府採購的招投標過程中産生許多問題和弊端,降低行政效能、加大行政運行成本,弱化了招投標機制的效用,招標採購市場因監管不力秩序混亂。

  建設有中國特色政府採購體系勢在必行

  王雙進建議,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應加快政府採購制度改革,着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政府採購體系。當前,應採取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進一步完善和調整《政府採購法》,理順《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關係。《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某些內容相互衝突。如《政府採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招標投標法》則另行規定了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管,而行政監督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則由國務院有關文件來規範。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發改委、商務、交通、水利等部門按行業管理所屬的招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又明確了各級發改委、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倣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於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由於這些法律與規定適用的對象不同,監督主體也不同,在涉及項目的職權劃分,特別是監管責任的認定時,部門之間的衝突隨之增加起來。
  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將《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合併,重新立法。同時,要以兩法及實施細則為準繩,自上而下地清理與兩法相悖的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保障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統一。
  其次,加快改革現行的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為改變現行監管與執法體制存在的職責分散及導致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權力利益化”問題。可借鑒美國的做法,政府採購實行委員會制,以財政、發改委、交通、水利、國資委及紀檢、監察等多個部門為成員組成委員會,作為議事機構,負責制定政府採購的長期戰略規劃、政策等。同時,打破部門限制,取消各部門各行業現有的招標採購機構,建立一個統一管理政府採購各類招投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集中分散於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招標管理監督職能。
  第三,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門檻,建立嚴格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採購的招標代理機構一般是不具有營利性的,否則必然會對招標人言聽計從。目前,我國政府採購的總額80%以上是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的,易發生串標、規避招標等問題。因此,必須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門檻,建立嚴格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大力發展無自身利益訴求的國有事業單位作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費用採用收支兩條線的方式管理。為確保競爭的有效性,在省一級、市一級可多設幾家,由監管部門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並對違規違法者訴諸黨紀政紀直至司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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