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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會議採購高檔酒店是否應有所突破”、“供應商的救濟權能否落實到位”、“進口産品採購問題”……在日前北京開元名都大酒店舉行的政府採購創新研討會上,來自政府採購業內人士熱烈討論了目前政府採購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他們希望,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應該對政策有所突破和更加明晰化,有利於指引政府採購的發展。
涉外會議能否選五星級酒店
“五星級酒店並不排斥政府採購。”開元旅業集團副總裁陳燦榮説,政府採購對五星級酒店是有需求的,尤其是涉外會議。 自2006年年底,財政部頒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來,高檔酒店已無緣政府採購行業。尤其是今年6月,財政部又下發了《關於組織開展2009—2010年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政府採購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定點飯店應具備的條件為:出差定點飯店以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飯店為主,使得高檔酒店很難成為政府採購的供應商。 然而,事實與之有些悖論。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某部委政府採購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己部門日常外事活動很多,“咱們中國人習慣在中檔酒店開會,但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參會代表卻習慣選擇五星級酒店,我們的一些會議不得不在高檔酒店舉行”。 記者了解到,由於外事或者國外項目支援項目等原因,政府機關的不少涉外會議都在高檔酒店舉行。但遺憾的是,政策並未對此細節方面沒有任何調整,政府機關採購部門覺得挺棘手。他們希望,定點會議的政策能在某些方面進行一些調整,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供應商救濟權不斷“落空”
“政府採購第一案至今沒有下文,而案件涉及的採購項目早已招標採購、執行完成。這對案件涉及的雙方供應商有什麼意義?”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王叢虎指出,法律規定,質疑、投訴期間,政府採購活動不停止執行,對於爭議的供應商來説僅是討個説法。供應商救濟權一直是業內被受詬病的一個問題。不少學者或律師都曾撰文談到“如何切實保護供應商的利益”,而且政府採購行業的一系列真實案件也證明了供應商救濟權在形式上好像得到了保護,實質上缺失。 “政府採購第一案”的一審結果是財政部敗訴,一年前財政部上訴後至今法院沒有下文,這距離當初招標已過去了四年之久。記者了解到,這項目早已執行完畢,涉及相關儀器設備已安置到縣鄉一級。該案原告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先生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法院的判決對公司沒有任何意義,“我們僅想討個説話”。 同王先生想法一樣的是亞奧總經理李先生。亞奧與江蘇魚躍的案子一直未得到相關部門的執行,用李先生的話來説“我們拿到了勝訴判決,但有什麼意義呢”。而江蘇魚躍這家官司尚未結清的醫療器械公司,依然順利通過了證券交易的審核、獲得上市許可。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認為,法律應有切實保護供應商權利的手段,平衡採購人與供應商的權利。
專家論證流於形式
專家不專、律師不懂政府採購、論證過程缺失等專家評標問題,一直未能達到有效的解決。而去年年底&&了《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又將評價進口産品的重任賦予給了專家、律師,其效果依然不理想。業內人士建議,主管部門應盡快&&操作細則,提高該辦法的可操作性。 國際關係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採購研究所博士呂漢陽參與了該辦法&&後的第一例出口産品採購專家論證會議。他告訴記者,由於財政部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也沒有組織採購人員培訓,因此論證會議上所有的事項只能“摸着石頭過河”。 “按照規定,評標過程中必須要有律師參加,但律師們對《政府採購法》根本不懂或一知半解。”呂漢陽説,律師不懂這塊內容,導致他們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或無法制約專家論證結果。 而有些項目的專家評標過程形同虛設幹。他告訴記者,由於國貨標準一直未能&&,鑒定過程也交給了採購人內部鑒定,“採購人堅持要採購進口貨,專家也沒有任何辦法,評標過程僅走過場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