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修訂並下發了《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處置管理辦法(修訂)》。與2004年發布的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資産公司除了可以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等方式處置資産外,還增加了資産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産證券化等多種處置資産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資産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産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産處置程序確定。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