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股權實行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挂鉤
    2008-07-03    記者:樊曦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記者2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悉,日前公布的《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嚴格股權激勵實施條件,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挂鉤浮動,股權激勵收益將奉行“上限”原則。
  意見稿指出,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佔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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