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
國資委發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2008-06-19    記者:樊曦 馮曉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同時明確,嚴禁國企職工投資關聯關係企業

  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18日發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將嚴格控制職工持有國有大型企業股權,以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意見稿&&,要積極推進各類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
  針對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意見稿&&,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准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並在本企業改制時轉為企業股權。
  據悉,職工持股企業範圍也將受到嚴格控制。意見稿強調,職工入股原則上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各級子企業中的職工晉陞為上級企業管理層成員,且仍從事原子企業科技開發工作的,若繼續持有原子企業股份,須經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為了進一步規範企業管理層持股,意見稿特別指出,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
  此外,意見稿還對職工持股形式、職工股份轉讓、入股資金來源等問題做了規定,要求國有企業改制,可以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範形式。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也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産權或資産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

  另據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18日發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禁止國有企業職工投資與本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以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
  意見稿明確,國有企業職工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産品銷售、中介服務的企業;不得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關聯業務的企業。
  意見稿指出,本意見印發前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
  此外,意見稿還就規範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係作出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産改制設立新公司引入職工持股時,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1/3。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稿強調,國有企業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取業務往來單位,産品、服務交易應當價格公允,不得定向採購或接受職工投資企業的産品或服務。國有企業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無償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産和勞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若需提供的,應參考資産評估價或公允價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屬於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此外,國有企業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構成關聯交易的種類、定價、數量、總金額等情況。
  對於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意見稿要求不得在職工或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經兼職的,自本意見印發後半年內辭去所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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