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2008-06-17    記者:羅沙 韓潔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 記者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據通知,新的扣除標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為1600元/月。
  通知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産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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