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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6 記者:崔靜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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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布的《含瀕危藥材中藥品種處理原則》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含瀕危藥材的中藥品種進行技術評審中,將嚴格限制瀕危的、野生藥材在中成藥生産中的使用,以加強對瀕危野生藥材資源的保護。 原則指出,中藥産業是資源依賴性産業,促進中藥産業發展,需要與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野生物種資源、保護瀕危野生藥材資源結合起來,在保證必需的醫療用藥前提下,中藥生産應最大限度地保護瀕危野生藥材資源,促進中藥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中藥産業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這一原則,對含有天然麝香、熊膽、豹骨(虎骨)、象牙等瀕危野生藥材的品種,不批准已有國家標準中藥的改劑型及仿製,並嚴格限制含以上瀕危藥材的新藥註冊申請。對含有熊膽粉、羚羊角、穿山甲、金錢白花蛇、蘄蛇、烏梢蛇等藥材的品種,除原藥品生産企業的改劑型外,不批准已有國家標準中藥的改劑型及仿製。新藥註冊申請和已經完成臨床試驗的註冊申請,可根據其臨床應用價值,酌情使用。 原則同時提出,對野生與栽培、動物與植物以及不同藥用部位應區別對待,經過人工養殖、種植達到規模化生産的,可根據其臨床應用價值嚴格控制在改劑型、仿製藥品中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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